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72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上渡街道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某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16时许、2024年1月30日13时许、2024年2月20日16时许,在新化县上渡街道××超市分别盗得百雀羚帧颜修护液一瓶、百雀羚帧颜焕彩精华一瓶、珊珂蚕丝卸妆洁面乳一瓶,共计价值为855元。2024年4月18日,刘某被我局民警抓获。后刘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855元。2025年4月21日,因犯罪情节轻微,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5月13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我局对刘某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赔偿了被侵害人损失,获得了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