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祁公(归)不决字[2025]第0028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归阳*******,现住:湖南省祁东县归阳*******。
  现查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振玉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