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76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雀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雀塘*******。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21时18分许,何x军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型号:×FMH-2B)行驶至邵东市xx医院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何x军被执勤民警带至邵东市北岭路宋家塘xx医院提取血样。后经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90.57mg/100ml。经核查:何x军曾于2023年3月3日16时29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邵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程盛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