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7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长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长龙*******。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23时许,李XX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未悬挂牌照黄色小型拖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原始牌照为:湘A5XXXB)上路行驶,行驶至浏阳市大瑶镇金富国际附近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他人说其未悬挂车牌,李**随即拨打报警电话。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与申辩;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车辆指认照片;4、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查获经过;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