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乾)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黄楼镇邢庄村委崔*******,现住黄楼镇邢庄村委崔*******。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燕带其两个孙子在XXX三楼游乐场内玩耍,其孙子和违法行为人付X红的儿子几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吴X燕找到付X红,两人因小孩的事发生争执,随后吴X燕先是对付X红的头部打了两拳,并且扯住付X红的头发,付X红站立不稳,两人双双倒地,随后吴X燕压在付X红的身上,并咬住其耳朵,在旁打扫卫生的员工陈X珍看到后过来劝架,将两人稍稍分开一点之后,付X红反手抓了吴X燕的脸一下,随后两人分开。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付X红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X燕,付X红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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