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飞)决字[2025]第0647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违法人行为人谢×为办理贷款刷流水,于2025年7月3日提供本人名下湖南银行账户(卡号:62136635746019×××××)收到被诈骗资金40000元,后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棋牌室里对方操作转走27×××元,次日自行取现12××0元后汇入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1××××元,剩下2×××余元作为贷款审批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