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宝)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刘家*******,现住石门县宝峰街道民*******。
现查明: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刘xx使用个人微信转账的方式在上线伍xx(微信名为祖传颈肩腰腿疼13685920655)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累计购买19787元,中奖18679.61元,亏损1107.3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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