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77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21时许,张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湘AXXX1D灰色长安小车上路行驶,行驶至浏阳市澄潭江镇大圣村XX组XXX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曾XX驾驶的白色女士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张XX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以上事实有1、张XX的陈述与申辩;2、曾XX的陈述;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车辆指认照片;5、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6、事故认定书 ;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