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白)不决字[2025]第0127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廖家*******,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廖家*******。
现查明2025年05月06日16时许,方×陪同其母亲张×姿驾车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白马街道的“长沙安华山庄老年公寓”找公寓的负责人“刘×安”就张×姿与该老年公寓间的经济纠纷协商。因未找到“刘×安”,方×后因停车问题与“刘×安”儿子刘×发生口角,双方随后发生拉扯、推搡。冲突中,方×倒地受伤。方×与其母亲张×姿在冲突中称遭到了刘×的殴打,经立案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刘×、方×、张×姿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诊断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熠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熠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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