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不决字[2025]第0061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溪*******,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零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刘x军在慈利县零阳街道xx小区xx烧烤店吃烧烤时和杨x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x先动手打刘x军,后刘x军将杨x推到在地并打了杨x几耳巴,接着杨x拿碎啤酒瓶将刘x军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军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杨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刘建军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建军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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