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镇)决字[2025]第1772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头*******。
  现查明:吴X芝怀疑唐X梅在外说其坏话,因此心生怨恨。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14时许,吴X芝途径浏阳市镇头镇柏树村桥湾组农资服务部商店时发现唐X梅,便上前与唐X梅理论,在争吵过程中,吴X芝打了唐X梅两个耳光,后被现场的人拉扯开。
  以上事实有1、吴X芝的陈述与申辩;2、唐X梅的陈述;3、现场视频;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和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