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青)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查明2020年12月30日漫丽嘉电玩城(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叠丰大厦)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蒋xx负责在漫丽嘉电玩城对账、拿取账本,蒋x负责在漫丽嘉电玩城收银。因蒋xx、蒋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2025年2月28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5年5月21日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石鼓分局依法对蒋xx、蒋x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蒋x本人的陈述与辩解、检察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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