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72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鹅塘*******。
  现查明:2025年年初,违法行为人周xx为工作需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xxxx5063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其朋友廖xx得知后,向其借邮政银行卡为自己使用。周xx明知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出借给廖xx,并替他收款,周xx因廖xx为朋友关系并未获取好处。2025年5月4日18点23分,周xx卡号为xxxx5063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收到一笔1500元钱,该笔资金涉及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立案侦查的“xx被诈骗”一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国家反诈平台下载资料、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