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6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集兵*******,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集兵*******。
现查明:2023年8月26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玲因图财在衡阳市蒸湘区XX民居小区3号楼附近将一台未拔车钥匙的爱玛牌电动车 (车牌为衡阳XXXXX) 的车钥匙盗走后通过电话与朱X祥商议晚上将该电动车盗走。2023年8月26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朱X祥拿着违法行为人肖X玲交给其的车钥匙来到XX民居小区3号楼附近将车牌为衡阳XXXXX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2、同伙的陈述;3、 查获的被盗电动车;4、谅解书;5、不起诉决定书及检察建议书;6、现场监控视频;7、 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人于2023年08月27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6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二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表现,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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