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39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1年06月26日,唐XX因饮酒后驾驶机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04日23时45分许,唐XX持有C1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岳阳053XXXX临时行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平江县汉昌街道XX大道与XXX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对唐XX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35.19mg/100ml(《湘岳平司鉴[2025]毒鉴字第1141号》)。
  以上事实有唐XX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酒驾前科处罚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