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0958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金称市镇大*******,现住邵阳县金称市镇大*******。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1时许,邹××饮酒后驾驶湘EW×××0行驶至邵阳县九公桥镇××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7mg/100ml,其血样检测结果为22.42mg/100ml。经查明,邹××于2019年5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决定予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