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甘)决字[2025]第0436号

  被处罚人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甘溪*******,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甘溪*******。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单**通过线下与自称办理贷款的男子见面,并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90500453XXXX)交给陌生男子用于刷流水提额度,后违法行为人单**的银行卡收到一笔35000元钱的陌生转账,后陌生男子使用违法行为人单**的中国工商银行APP进行人脸认证操作单**的手机,该笔资金中的10000元钱被违法行为人单**的借贷平台扣款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XX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手机银行APP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