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丁)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鼓*******,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6时许,汤*在名为“长沙网约车交流群”微信群内侮辱肖梦辉,捏造其和肖梦辉发生过性关系等不实言论。影响被害人肖梦辉生活及声誉。汤*被传唤后,主动消除影响并向受害写出道歉信,但未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某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主动道歉,并积极消除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