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巷)决字[2025]第098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巷子*******。
现查明:2025年2月底的一天,廖××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民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含有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状毒品,2025年7月10日廖××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毛发内含有氯胺酮成分。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廖××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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