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290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刘X英在桃花坪街道XXXX小区门口开了一家名为XX超市的商店,2025年7月10日,聂X英、郑X红、刘X元、钱X祥四人在该商店内打字牌赌博,如每告牌有人赢钱超过30元,刘X英便收取5元台费;刘X、刘X堂、郭X美、钱X勇四人在该商店内打麻将赌博,刘X艳收取20元台费。赌博人员均未进行赌资结算,刘**未收取到相关台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同案人员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