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江)决字[2025]第092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雷锋*******,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滨湖*******。
  现查明: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5 月,杨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湘阴县以 “庄家” 形式接受码民报单投注, 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中,接受下线码民吴xx、杨xx、王xx报单投注共计人民币 70490 元,杨x从中抽水获利 5000 余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微信支付记录证、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