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不决字[2025]第0016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马鬃*******,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马鬃*******。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6时许,陈X在武陵区XX酒店3楼吸食“XXX酯”,尿液检测为X酯类阳性。
  以上事实有尿液检测试剂、询问笔录、报案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认定其吸食毒品的证据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