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托)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岔头*******,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岔头*******。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邹X伙同王X穗、廖X波、卢X进及贺X花在洪江市安江镇富华超市附近廖X波家中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冰毒一次。 2025年7月11日邹X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尿液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
以上事实有邹X的陈述及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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