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不决字[2025]第0173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黄山*******,现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11时许,民警在检查中发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含光路108号XXXX金岛x座的xx酒店在未办理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1943房入住旅客一名,存在擅自经营的行为。现查明,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为邓x一人,股东张x未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法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出资协议合同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