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新)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新塘*******。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违法行为人文**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使用自己名下的一张卡号为:622203190500513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在他人指导下交由他人使用,用于接收来历不明的流水,期间登录网银、协助操作登录网银账户、密码、验证码等行为,刷流水期间卡内一共汇入涉诈资金20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文**的陈述和申辩,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相关证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文**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