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周)决字[2025]第125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周旺*******,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周旺*******。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周××、周××、周××在周××经营的麻将馆内打“红中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底注1元,每把牌10元左右的输赢,全场输赢400元左右。至当晚20时30分左右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时,周××输了39元,周××赢了10元,李××赢了41元,周××输了18元。周××从中抽水获利6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周××、周××、周××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