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25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荷香桥镇桐*******,现住隆回县荷香桥镇桐*******。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晚上,刘XX散步回家时经过XXXX十六栋一层门面的一家麻将馆,随后在麻将馆内和刘X、钱XX、郭XX三人以“红中飞”麻将自摸5元、抓4至7个码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金额最低15元,全场输赢约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