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308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早上5时许,在儒林镇永安村二组熊×辉家门口,熊×然牵着狗路过熊×辉家门口,熊×辉家中的狗对着熊×然叫唤,熊×辉认为熊×然是牵着狗来吓自家的狗。由于熊×然与熊×辉之前也因狗的问题有过矛盾纠纷,两人因此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了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过对两人的受伤程度进行伤情鉴定,现鉴定结果熊×然、熊×辉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