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南)决字[2025]第121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南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刘XX伙同刘XX、刘XX、刘XX在隆回县南岳庙镇XX村“XX小卖部”内以“红中飞麻将”的方式参与赌博,每盘单下注10元,胡牌方能摸四至七个码,每中一个码多赢10元,当日2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刘XX总共输了250元。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赌资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