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决字[2025]第0744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戴***
现查明:2025年03月10日10时许,违法单位XX酒店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XX社区XX楼XX酒店2807房内无登记入住旅客,而实际入住的旅客为梁某、陈某,且在该房间内发生强奸未成年人案件,受害人陈某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照片资料、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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