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三)决字[2025]第110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4年4月30日15时许, 胡康先等人在涟源市体育馆对面的长沙银行六楼的一个房间里利用扑克赌“必十”(两张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胡康先请蒋**在旁边帮助其数赢得的钱与输掉的钱,胡康先发给蒋**500元的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蒋**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了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