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1050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通过××在×××处购买了2000元地下六合彩,×××获利2000元,7月8日××与×××合伙出资3000元通过×××在×××处购地下六合彩,二人共获利8750元,7月9日,二人合伙出资6000元通过×××在×××处购地下六合彩,但因与×××产生纠纷,并未作结算。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到案经过。3.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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