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3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茶亭*******。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3时41分许,李XX饮酒后驾驶湘A7XXXX号小型轿车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东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驾测试结果为36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李XX于2022年08月0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交警支队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李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查获资料、公安专网查询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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