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不决字[2025]第0300号

  违法行为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马路*******,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马路*******。
  现查明2025年6月01日至7月10日期间,邓XX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开办民宿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2025年7月11日,邓XX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房产证复印件、证人证言以及邓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邓阳佩的行为构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因邓阳佩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现决定对邓阳佩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