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现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0时许,我队民警在新宁县金石镇连村村路段夜查酒驾时,当场查获湘E8XXXX小型轿车驾驶员邓XX(男,汉族,户籍地与现住址:新宁县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43050319XXXXXXXXXX)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现场对邓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2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经湖南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查询,邓XX分别于2011年2月、2017年2月、2019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并处罚,本次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询问笔录、查获经过、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车辆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