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莲)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欧阳*******,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欧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廖**在“杨建”的引导下于2025年5月20日乘坐飞机至云南省西双版纳机场之后与“蛇头”汇合,并在“蛇头”的带领下以走山路的方式偷渡出境,于2025年7月9日入境回国。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的陈述与申辩;廖**的行程轨迹及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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