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83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肖**醉酒后拿一把砍刀到金都商业鞋子购买皮鞋,期间因价格问题与店员刘庆娥发生口角纠纷,后拿出砍刀逞凶,并对刘庆娥有威胁、拉扯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肖某某供述、受害人刘某某陈述和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