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2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大村*******,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大村*******。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3时54分许,唐XX(身份证号码:432902XXXXXX5715)饮酒后驾驶湘M8X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零陵区邮亭圩镇X005线太平铺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26mg/100ml,后经公安内网查询:唐XX曾于2020年08月17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66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资料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 5)第一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6)第二次违法记录和强制措施凭证 7)机动车和驾驶证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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