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柏)决字[2025]第1768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黄兴镇沿江山村赵*******,现住黄兴镇沿江山村赵*******。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8时许,徐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廖XX沿湖南省浏阳市S326线由南往北行驶至XX大桥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徐XX的陈述和申辩;廖XX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相片;浏阳市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措施强制凭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