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76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龙伏*******,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
  现查明:2024年09月11日,李*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2025年07月02日02时03分许,李*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湘A8117T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泰安路116号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李X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3、驾驶人交通违法查询;4、强制措施凭证;5、查获经过、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