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坦渡*******,现住湖南省临湘市坦渡*******。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9时58分许,当事人余×明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坦渡镇农胜村石板岭路段,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2.现场违法照片 3.呼气酒精测试单 4.首次饮酒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