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洣)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赵**、赵元波与李志良(另案处理)在衡东县洣水镇丽都西路与洣江大道路口附近,因双方小孩赵雨涵、李文炜早恋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推搡,随后引发肢体冲突,导致赵元波、李志良轻微受伤。2025年7月2日上午,赵**、赵元波与李志良到衡东县公安局洣水派出所调解处理时,赵**与李志良发生争吵并朝李志良腰部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赵元波等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