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76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现住邵东市烟酒美食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邓x和刘有明等人吃饭后到邵东市大禾塘名x(原皇x)KTV唱歌。到凌晨6时许,要支付费用时,在KTV对面路边,邓x就因费用的问题与刘x明发生争执,随后邓x搂住刘x明的脖子,刘x明就推了邓x一下,过了一会儿,邓x就掐住刘x明的脖子,刘x明就把邓x推开,邓x上前用拳头殴打刘x明的头部。
以上事实有邓x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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