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5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马田*******,现住郴州市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1时许,匿名报警:驾驶人刘**驾驶湘LL7896小型轿车在永兴县马田镇马田村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7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刘**驾驶车辆于2021年09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处罚,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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