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3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曾××饮酒后(酒精含量:37毫克/100毫升)驾驶小型汽车(号牌:甘BC××63)行驶至长沙县泉塘街道黄兴大道与盼盼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2023年1月8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州市交警支队盐场堡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曾××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本人陈述和申辩、公安专网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