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绿城水郡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2时许,违法人员肖××与其邻居发生纠纷,其邻居报警后快警到达现场,肖××情绪激动与邻居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已和解),现场快警刘××执法过程中多次警告肖××后,肖××仍不听劝阻,快警将肖××控制带离现场移交派出所,移交路上肖××仍情绪激动去咬刘××,致使刘××手背被其咬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员陈述、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