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决字[2025]第1244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平*******。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聂×与邹×观、邹×海等五人用扑克牌以“炸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底钱50元,单次跟牌下注金额最小50元,最大200元,单局输赢一般在1000-2000元,上不封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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