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刑)决字[2025]第1001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虞唐*******。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欧×接受上线“大狮子”安排,在明知是诈骗资金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是换虚拟币的兑换商,通过多次更换交通工具,带口罩、使用香港号码以及境外聊天软件等伪装,仅携带作案手机来到到桃江县×××富小区附近。使用作案QQ号联系受害人符×以兑换虚拟币的方式拿诈骗现金16万元。在交付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2、受害人陈述;3、违法行为人供述;4、提取笔录;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欧阳**同一事实被桃江县公安局刑拘,刑拘日期2025年7月1日至7月11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刑拘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