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231号
被处罚人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钱X英因和受害人邓X连有矛盾,2025年7月6日8时许,钱X英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医院门口碰到邓X连后,钱X英走到邓X连身后用随身携带的雨伞连续朝邓X连的脚、躯干、头部打了几下。后在邓X连反应过来之后,钱X英又抓住邓X连头发,将邓X连压在身下,直到被旁边群众拉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受伤照片、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钱**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钱**系已满七十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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