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新)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蓝山县新圩镇田心*******,现住蓝山县新圩镇田心*******。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新圩派出所民警接反电诈大数据推送:辖区居民黄XX名下银行卡涉嫌诈骗,民警传唤黄XX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交待,在2025年5月7日,黄XX、李XX、黄XX相约到黄XX中山市租房的地方吃晚饭,期间黄XX在李XX的介绍下与同乡的黄XX互加了微信。在2025年5月14日11时许,黄XX在李XX以帮助黄XX收取一笔正当的私人汇款承诺下,向黄XX提供出借了名下湖南蓝山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9010110904666XX)用于收取私人汇款,经国家反电诈大数据平台反馈,黄XX名下湖南蓝山农商银行卡(卡号:62309010110904666XX)在2025年5月14日收到电信诈骗受害人陈X的转账资金10000元。到账后,黄XX于当天向黄XX的相关账户转账8000元,剩余的2000元黄XX在征得黄XX的同意后还钱给其朋友,次日黄XX的银行卡涉嫌诈骗被冻结。黄XX对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XX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受害人陈X的相关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